购买过期卤香干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0日上午,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河南省的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2015年8月9日在李二庄街道的某超市购买价格为2.5元的某品牌卤香干。当消费者食用时发现卤香干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5日,保质期180天,保质期应该到2015年7月14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遂投诉到消协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协受理了该投诉并转到了板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工作人员的调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某超市销售过期失效的商品属于欺诈行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秉承尽力为消费者维权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超市给予消费者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消费者200元赔偿。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国有句古话叫“民以食为天”,食物无论对于一个国家还是老百姓来说都是头等大事。近年来,国人提倡健康饮食,对食品的质量问题更为关注。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消协有必要加强宣传,曝光不法商家的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购买前仔细查、在有信誉的商家处购买等多种措施避免上当受骗,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