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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司吃坏肚子赔偿案

2016-01-29   来源:凤阳县消协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1797
 

吐司吃坏肚子赔偿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某、吕某于20151021日在某蛋糕房购买了一袋吐司,吃后出现身体不适现象(上吐下泻),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并赔偿的要求,遭到经营者的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找到了凤阳县消费者协会,要求给个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投诉后,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51024日上午到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解,该蛋糕房负责人承认该面包是出自他们店里,但他们的面包没有过保质期,也没有变质,消费者吃坏肚子与所售吐司没有必然的联系。经营者不愿意给予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其宣读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后来,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消费者陈某、吕某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被诉方法人代表带领店员上门向投诉方道歉并致慰问。2、被诉方一次性补偿陈某和吕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消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3、投诉方不得就此事通过任何途径对投诉人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此案中经营者开始没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且态度非常诚恳。因此,双方能够互相谅解,此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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