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消费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黟县消保委”)
第三条黟县消费者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黟 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县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组成单位协商推举的理事组 成。
第四条县消保委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县消保委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 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消保委积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消保委在工作中与市场监管、旅游、中小企业、商务、物价、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关团体、新闻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协助,同时接受中消协、省、市消协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职 能
第八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县消保委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开展消费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和调查评议;
三、 代表、组织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六、 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
八、 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审议常务理事会议工作;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困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情况特殊可采用
通讯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3)审议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4)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
(5)审议秘书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决定本委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设立和撤销;
(6)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审定消保委的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须有3/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
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办事机构为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 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本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会业务,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由大人推举提名,副会长由相关组成单位提名,报干部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社团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督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议有关职务人选任名单;
(5)其他由常务主任负责的事务。
第二十条消保委秘书处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主任和理事会负责;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消保委所属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委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脱离原推举单位的,其上述职务即自行免除。上述职务的投递补、增选或更换,由原推举单位调整人员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与基层分会组织的联系,并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设立消费者协会的基层分会、投诉站或联络站,建立消费者协会的组织网路。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县消保委的经费来源,由政府财政拨款和接受社会赞助,用于本会规定的
业务范围和事业。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县消协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务规定进行管理,单设账户,单独建账,
会计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
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章 程 的 终 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同意,并报黟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成立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黟县事业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黟县事业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 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1月 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