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林女士的投诉。她称半个月前在某化妆品店购买了一瓶韩国某品牌卸妆膏,售价99元。使用过两次脸都感觉不舒服,且该卸妆膏和她去年在韩国购买的,外包装有差异,怀疑质量有问题,向某化妆品店反映,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太和县消协接诉后,立即联系某化妆品店老板尚某,尚某提出该卸妆膏是她亲自为林女士在韩国代购的,质量肯定没问题。对于外包装差异是因为该卸妆膏现已升级换外包装了,而林女士之前购买的是2014年11月生产的。因此,不同意林女士退货。林女士称之前她一直都在用该品牌卸妆膏,效果挺好,但此次购买的卸妆膏使用了两次脸都感觉不舒服,与之前的差异太大,不敢再用了,希望退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卸妆膏质量是否合格?尚某要求林女士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否则不予退货。林女士认为百十块的卸妆膏叫她去检测,去证明质量合不合格,不值当,也不公平。县消协认为卸妆膏是否合格,作为销售者某化妆品店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太和县消协向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消法》相关规定,采用面对面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化妆品店同意投诉人林女士退货,退其货款99元,现场支付。
至此,该起卸妆膏售后纠纷在县消协的调处下,达成和解。在回访消费者林女士对调解结果的意见时,林女士开心的说:“我很满意,谢谢你们!县消协不愧是消费者的维权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