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于旧法 一袋过期火腿肠获赔 500 元
近日,长丰县水湖镇居民李女士在某超市以5. 5元 购买了一袋火腿肠,食用时发现该火腿肠已经过期,立即带上购物小票和未食用完的过期火腿肠来到长丰县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要求赔偿。
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前往超市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女士购买到的过期食品金额不足伍佰元元可要求经营者赔偿伍佰元元,经调解,当天超市赔偿给水女士伍佰元。另外,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承担行政责任已转办辖区市监所调查处理。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比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消法》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长丰消协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