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05 来源: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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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价及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立方米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文件将合肥市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到0.12元/立方米等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精神。 1、调价方案: 考虑到城市供水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影响居民生活,调整自来水价格涉及居民利益。因此,此次调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这次拟定每吨水上调价格为0.22元,到户基本水价为1.63元/m3。调整后水价构成为:基本水价(1.63元/m3)、水资源费(0.12元/m3)、污水处理费(0.85元/m3)、到户价格为2.60元/m3。工商用水、特种用水相应增加(见附表)。 基本水价调价表(附表) 单位:元/m3
2、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方案。 方案一: 依据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联合发文皖价商〔2014〕86号文件精神,第一阶梯水量按覆盖80%的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阶梯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阶梯为第二阶梯超出部分的用水量。参照我县自来水厂用户抄表分类情况,确定我县阶梯用水计量为:第一阶梯:1—10吨/月·户;第二阶梯:10—15吨/月·户(不含10吨);第三阶梯:15吨以上用水量/月·户(不含15吨)。 以上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均以表按年度结算。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阶梯用水价格级差为1:1.5:3(具体计算见附表) 方案一:(附表)
方案二: 依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文皖价商〔2014〕86号文件中载明的2002年国家建设部分颁布的城市居民用水量标准为120—180升/人·日。结合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第一阶梯水量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阶梯水量以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原则;第三阶梯水量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确定。我县城市居民按平均150升/人·日,每户3.5人计算、月均用水为15.75吨。据此确定我县城市居民阶梯用水计量为:第一阶梯:1—15吨/户·月;第二阶梯:15—20吨/户·月(不含15吨);第三阶梯:20吨以上的用水量(不含20吨)。 以上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均以表按年度结算。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阶梯用水价格级差为1:1.5:3(具体计算见附表) 方案二:(附表)
3、调价影响分析及相关配套措施 1、对居民生活支出的影响:每户每月增加支出3.3元,年增加支出39.6元; 2、对非居民用水的影响:每户每月增加支出6.6元,年增加支出79.2元; (特种水)每户每月增加支出31.02元,年增加支出372.24元。 3、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价而降低。建议供水企业对庐城区域内低保户和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凭有效证件每户每月2m3以内(含2 m3)给予免费, 4、为保障多人口家庭用水量问题。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一“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经核实后,每户增加第一级用水量基数:每月增加3立方米基数,按年计算每户年增加36立方米基数。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共25人) 徐殿明 男 公司经理 许章永 男 企业职工 黄伟生 男 企业职工 田刚 男 自由职业者 霍丽 女 艺校教师 徐鸿飞 男 公务员 荀春芳 女 企业职工 李向荣 男 酒店经理 王皖伟 男 自由职业者 夏得方 男 公司经理 (二)经营者参加人(3人): 杨晓东(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长) 夏倩(县自来水厂厂长) 汤林波(县自来水厂副厂长) (三)相关利益方参加人(2人): 凌孺(庐江中学校长助理) 邢应芳(重啤庐江公司质量经理) (四)专家学者参加人(2人): 薛尧勇(县水务局助理工程师) 洪会(县卫生监督所检验师)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加人(8人): 张登义(人大常委)、徐济柱(政协委员)、刘士虎(县政府法制办)、吕小艳(庐城镇)、吴祥华(县财政局)、刘尚策(县住建局)、陶善银(环保局)、张大报(县消费者协会)。
五、听证人名单
六、听证会旁听人员名单(3人) 王军 男 公司经理 高慧 女 企业职工
七、庐江县物价局将通过电子邮箱(gqp668@126.com)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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