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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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施后不除草维权案

2016-01-11   来源:庐江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李莉   浏览:1359

庐江县夏先生等4户农民到本镇某农药经销商处购买某牌除草剂,使用除草剂除草后,发现麦苗中的杂草未死,出现田间荒草,于是他们到庐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12万元。

庐江县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后,立即联系被投诉人,要求其提供除草剂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进货手续。经审查,认为该除草剂进货渠道正当,相关手续齐全。随后庐江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庐江县农业执法办,查阅其实地勘察的照片和资料。经过调查,结合农业专家的分析,初步判断可能与使用农药方法不当有关,农业专家认为使用××除草剂喷雾时要选择扇形喷头的背负或手动喷雾口,不能使用弥雾机,要求啧雾均匀。但在购买时,经销商未有告知如何使用。由此,消协工作人员认定双方都负有一定责任,在征询农业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经调解,经销商一次性给4户农民人民币伍万元,并免去80瓶××牌除草剂货款。

本案是一起由于农药使用方法不当而导致小麦减产受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保障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是各级政府和消协组织的职责。不论农民的所反映的问题艰难复杂,只要我人秉着公平公正,积极热情的态度,抓住主要问题,主要矛盾,依据法律政策整合专业技术等各方资源,一定能够很好地维护好农民朋友的利益。

本案中,经营者所售的农药,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但经营销售时没有向夏先生说明使用方法,之后却是因使用方法不当导致损失,对此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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