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0日,消费者马女士到消费者泣不成声地投诉她家的遭遇。2012年1月10日在县商场购买的某品牌冰箱,于2015年10月19日上午突然起火,将厨房吊顶、墙壁、一些生活用品烧毁,甚至一至四楼都被烟熏黑,所受的精神伤害很大。事后,马女士到该商家的电器部门索要赔偿损失五万元未果,于是,消费者马女士拿起法律武器到庐江县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庐江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马女士的购机发票,庐江县公安消防大队10月29日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上注明: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用火不慎、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冰箱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双方在赔偿损失数额上有分歧,通过反复调解,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厂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马女士43000元,另赔偿一台新冰箱。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上指明“不能排除电冰箱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