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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是定金 消费者反悔可退

2016-01-11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2762

【案例简介】

20151018,家住六安市的消费者曾女士在城南某家具城订购了一套价值5600元的家具,并交了600元预付款,准备给儿子结婚用。没想到儿子从外地回来后,认为家具款式比较传统,不适合年轻人使用,想要重新购买款式时尚一点的家具。曾女士只好与家具城联系协商退还预付款,但家具城却不同意,多次协商未果,20151119日,曾女士来到了裕安区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应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认真查看消费者提供的600元单据,发现单据上面并没有注明600元为定金,并以此为突破口,与家具城老板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家具城老板同意退还曾女士600元预付款,对此,曾女士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订购家具不满意要求经销商退还预付款遭拒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则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些规定可看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商家出具的收款凭证上没有明确标出所收的600元预付款为定金,在消费者反悔不买时,商家必须如数退还所收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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