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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违反三包 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6-01-11   来源:裕安区消协   作者:王成礼   浏览:2345
【案例简介】

20151027下午,消费者陆某在明珠步行街某服装店购买了一条女士牛仔裤,价值89元。购买时经销商告知陆某该牛仔裤是打折商品,就没有开具任何票据给消费者。陆某回家穿着后发现牛仔裤口袋里面破损,就立即来到服装店调换,不巧的是同款牛仔裤没有货了,其它款式也没有喜欢的,于是要求退款,但经销商却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款。多次协商未果,陆某投诉到了裕安区消协西市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西市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应情况基本属实。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工作人员通过反复宣传法律法规,耐心沟通协商,经销商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陆某89元现金,对此结果,陆某表示感谢,此案圆满结束。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有质量问题且经销商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遭拒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开具购货凭证,在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无同型号同款式衣服调换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给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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