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消费者王某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保险,考虑到自己的车辆很少使用,自己的驾驶技术也不错,就决定只买交强险。没想到被保险公司拒绝了,消费者对此不能理解,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无果后,于12月2日上午投诉到霍邱县消费者协会。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经营者保险公司进行调查了解,经营者称可能是工作人员销售方式错误导致。据了解,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商业险后有奖励,而销售交强险并没有奖励,所以保险公司的部分工作人员强行搭售商业险。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道歉,并为消费者办理了交强险,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案例的关键因素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对于本案中的汽车交强险,虽是国家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但消费者也有选择在那家保险公司购买的权利。对于汽车商业险,消费者有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利。
汽车商业险可以说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在此,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建议,汽车商业险还是要尽量购买,减轻自身的风险分担。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