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2月12日,消费者胡某来到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向工作人员赠送锦旗,非常感谢县消协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买车,消费者胡某在经营者处购车一辆,按照购车合同,经营者需向消费者赠送的礼品中包含1000元商业险费用,但消费者提车时,被告知,活动已经结束,不再赠送1000元商业险。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次找经营者要求解决,经营者均不愿意履行合同,消费者选择向县消协投诉反映。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约见了经营者代表,进行调查了解。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定的是白色,但经营者一直没有货,进而导致消费者一直没有提到车,由于急需用车消费者最终选择了茶色的车子,但提车已过约定的活动期限,同时本案的购车合同存在漏洞,其合同中标明活动开始的日期,没有活动结束的日期,综上可知本案是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经营者按合同履行,向消费者支付1000元商业险费用,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有以下两个关键点:首先,双方在开展优惠活动期间签订购车合同,消费者就应该享受活动的优惠让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有依据约定履行优惠让利承诺的义务;其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的失误,导致合同中没有写明优惠活动的结束时间,属于有瑕疵的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经调解,本案中的经营者最终选择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