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凌某于2015年1月17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超市购买皮鞋一双,价格为99元。后在家中试穿过程中脚被扎破,仔细查看后发现,该皮鞋鞋底部有一段裸露的钉子。消费者遂以该皮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但协商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皮鞋质量存在问题这一情况比较明晰,故超市方面也及时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为消费者退货,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工作人员耐心对超市负责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超市同意退货处理,并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5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超市方面仅同意退货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必须适当赔偿消费者的其他损失。该案中,消费者是试穿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仅扎破了皮,伤害程度较小。所以,对于上述处理结果,双方都是比较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