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某于2015年6月24日晚在肥西县某大型超市购买某品牌饮料一瓶,价签标注为3.6元,但其结账时价格变成4.5元。吴某认为该超市存在欺诈行为,投诉至我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因涉及到消费欺诈,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该消费者本人法律意识也较强,结账时发现问题后立即返回超市拍摄价签照片,及时保留了证据,为我会后期处理降低了难度。工作人员及时找到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造成价格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上衔接不当,并非恶意欺诈。最终,超市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九款:“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该超市这一问题基本可以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消费者投诉并不以索赔为主要目的,而是要指出超市这一行为不合法。经与双方协商,最终,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00元,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