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某于2015年4月6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超市购买豆干若干。后其在食用过程中感觉该豆干存在异味,认为豆干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超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其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投诉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我会工作人员相当重视,接投诉后立即着手了解情况。经调查,该豆干可能是包装存在问题导致出现异味。找出问题后,我们立即找到该超市负责人,告知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最终,该超市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了消费者损失。
案例评析:
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尽管该案涉及金额不大,但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就不是小事。因此,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并多次找到该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超市同意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赔偿消费者。此外,消费者投诉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索赔,也折射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