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一经营者处购买一部手机,使用后在7天内发现手机有故障,经售后鉴定为硬件故障,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以无三包凭证为由不能退货。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是经营者认为该手机无三包凭证,根据厂家要求,不能予以退货。我会分析认为:虽然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4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二)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但是消费者可以提供商品发票,能够证明该手机却在三包有效期内,且经营者无免除三包的其他理由,经营者应当按照三包规定给予消费者退货。后经调解,经营者给予消费者退货。
在此,我会提醒相关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三包责任,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购买商品后要保管好发票、三包凭证等相关证件,发生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