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滁州市消协接到一位学生尹某的电话,称其在定远县某眼镜店欲购买矫正视力的眼镜,交纳500元定金。经南京某医院测试发现,尹某双眼闪光度不同且均超过60度,无法通过佩戴眼镜矫正视力。尹某与其家人决定不再购买此款眼镜,愿意在该店购买其他款产品。但是商家不同意,并且不愿意退还定金。
经过定远县消协的调查了解,双方所描述的事情经过均为事实。经调解,最终卖家退还消费者300元,双方达成协议。
点评:本案是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消费者交纳定金是为了购买商品矫正眼睛视力,但经第三方医院检测发现,尹某已不适合使用矫正视力的眼镜,且消费者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明资料。尹某欲购买的视力矫正器属于订制商品,期间商家也产生了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定金的规定并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以上调解结果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