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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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质量维权案

2016-01-05   作者:太和县消协   浏览:1661

近日,太和县消协开发区分会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称今年12月5日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半自动洗衣机,售价850元,没有合格证和保修卡,且首次使用就出现开关打火现象。刘某要求退货,但某专卖店提出只给维修,双方发生争议。

县消协开发区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2名工作人员与刘某前往某专卖店。经查,刘某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现场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协调和沟通,最终,涉诉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专卖店退还刘某购机款850元。对此调解结果,刘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洗衣机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本案中,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的某专卖店销售洗衣机时依法应当向消费者刘某提供洗衣机的合格证和保修卡等三包凭证,且应当保证洗衣机具有的相应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刘某所购洗衣机不到7日,首次使用就出现开关打火现象属性能故障,且洗衣机属耐用商品,发生争议,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应由某专卖店承担,而刘某有权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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