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故障未解决 消协来帮忙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4日,消费者宋某来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在凤台某超市内购买了一台品牌足浴器,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该足浴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与超市联系后对方答应维修,但一直未解决,遂向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在接到投诉后联系了超市负责人,经了解,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随后,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消费者所诉情况并无异议,之所以一直未予维修,超市方面表示,由于消费者购买的足浴器内一零部件损坏,需要更换新部件才能修好,但联系厂家和发货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超市并无责任,对此,消费者表示,该足浴器已经送修近一个月时间,不同意对方的说法,就此情况,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厂家提供新配件的,应及时联系厂家发货,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消费者,如厂家无法提供零配件,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款产品,经过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法律法规宣传,最终,超市方面表示,会再一周内为消费者解决,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三包”问题的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经营者有义务及时联系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新部件用以维修产品,同时也应将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