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凤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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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精油不减肥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15-12-31   来源:凤台县消协   作者:胡进   浏览:1505

减肥精油不减肥 消协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消费者李某来到县消协投诉,称其2015年9月3日在凤台县某超市二楼商店内购买了一套减肥精油,价值8300元,购买时店内销售人员向其本人承诺保证一定能够减肥,如无效则全额退款,但在使用过后却并没有任何效果,后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向县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工作人员在接到了投诉后,立即联系了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核实,与消费者所诉情况基本属实,随后,县消协工作人员就此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消费者所诉情况并无异议,但被投诉人表示,消费者没有达到减肥效果是产品使用不当造成的,与产品本身无关,所以,不同意消费者全额退款的要求,对此,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被投诉人在向消费者做产品宣传时已明确表示如产品无效,消费者有权全额退款,且对消费者产品使用不当这一情况,被投诉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消费者也是基于对被投诉人所做产品宣传时的承诺才购买产品的,经过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法律法规的解释,最终使被投诉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同意退还消费者8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夸大宣传的消费侵权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在做产品宣传时,对产品的效果表述过于绝对化,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此产品产生误解,因此,在消费者使用后未达到其宣传的效果,应当为消费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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