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0月8日上午,消费者王某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他于8月6日在凤阳县大庙镇苏果超市购买了单价为27元的KJ柚子茶2瓶,该柚子茶无中文标识。随后,王某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并给予赔偿,但经营者以该柚子茶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无奈之下,王某只好请求县消协给予帮助,希望讨回公道。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并转到了刘府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工作人员调查,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规定进行了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经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一次性赔偿费消费者人民币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购买了无中文标识进口食品的案例,被诉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误认为食品有没有中文标示无关紧要只要无质量问题就行了。在工作人员讲解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之后,经营者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回去以后要多学习学习相关法律,确保在以后的经营中不再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发生。本案中,王某能意识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示,反映出消费者法律知识水平、维权意识的提高,王某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和依靠消协组织来获得权益的保护,理应值得宣传,同时,也希望更多的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