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2日,消费者张女士向桐城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10月31日拿旧苹果6手机去某手机店内换新机,双方约定旧机折900元,另付现金3300元购新苹果6手机1部。11月1日去店内购机时遭到拒绝,经营者答复旧手机不值900元,不履行付现金3300元购新机的约定。无奈之下张女士投诉到消协,希望消费者协会帮助解决。 我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了解情况,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双方有约定且当时已开票注明旧机折900元,另付3300元购新机,经营者应当诚信守信,遵守约定。经我会调解,经营者同意履行约定,消费者于11月16日实付3300元购新苹果6手机1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约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