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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务惹人怒 消协调解化纠纷

2015-11-27   作者:汪冬青   浏览:4090
 

通信服务惹人怒   消协调解化纠纷

1127日,消费者汪某怒气冲冲地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声称在绩溪某通信服务公司冤枉交了违约金200元。经了解,消费者汪某于20149月花了548元在绩溪某通信服务公司上门推销业务的业务员处办理了上网业务,当时业务员口头表示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上还表示548元中包括“猫”的押金为100元。该通信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于20159月电话询问消费者汪某愿不愿意继续缴费,汪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缴费,要求该通信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就终止服务。1021日,汪某前往该通信服务公司大厅办理业务,要求退回“猫”的押金100元,营业人员告知要将猫退回公司才能拿回100元押金。1127日,汪某拿着猫去公司大厅退押金,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200元,汪某觉得不合理,不愿交违约金,大厅工作人员声称若不交违约金,就要负法律责任,到时会有执法部门上门收取违约费用,无奈之下,消费者汪某就交了200元违约金。消费者汪某觉得跟公司营业人员无法沟通,就来到县消协投诉,希望消协主持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通信服务公司了解情况,弄清了消费者汪某交违约金的缘由:公司营业人员认为消费者汪某与该通信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两年,消费者汪某9月份就应该去大厅办理业务,一直拖到11月底才办理,所以应该交违约金。而消费者汪某却表示9月份公司业务员电话询问时没告知消费者9月份必须去大厅办理终止服务,10月份去大厅办理业务时大厅营业人员也没提及要交违约金,而现在要收违约金是十分不合理的。消协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了新《消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该享有知悉真实情况权。由于该通信服务公司业务员流动性大,业务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建议该公司要加强对公司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办理业务时,要向消费者就本公司的业务作出真实、明确的介绍,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通信服务公司退回消费者违约金200元,并向消费者作出了道歉,还表示一定加强业务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力争让公司的服务令消费者满意、让老百姓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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