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宣传与实际不符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武女士于2015年10月19日在凤阳县某服装店购买了两件上衣,店内广告宣传“一件八折,两件七折”,但消费者在付款时发现自己所购的两件上衣不是打七折而是一件打八折一件打七折。消费者认为经营者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要求退货遭到经营者的拒绝,遂拨打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电话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服装店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核实武女士反映的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刚开始,经营者坚持认为自己的橱窗广告没有虚假宣传,只是个人理解问题,经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服装店对外宣传“一件八折,两件七折”,但消费者在购买时却按第一件服装八折,第二件七折,这显然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该服装店的店内广告宣传的“一件八折,两件七折”与我们正常理解的意思不符,服装店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应当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