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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5年典型案例4

2015-11-20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2211
 

保健品不规范标识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9来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芜湖县某药店购买的某保健品280元,发现该保健品的外包装上对于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商名称、联系方式等,因此,对此产品产生了怀疑,因此对此情况有所担心,便来消协咨询是否可以退货并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并对消费者杨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证实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了共识补偿1000元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对于保健品不规范标识的投诉,对于辨识保健品包装规范的标准具有示范性意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中的第三项,应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此投诉中所购买的保健品中未注明生产厂商名称、没有联系方式,不符合此条规定。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种类繁多,在此,芜湖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或者保健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上的标识,以防购买到的食品或保健品不符合要求,影响您和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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