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7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全椒某药房花费50元购买的“益达”牌口香糖过期,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全椒县某药房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药房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益达”牌口香糖。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药房销售的“益达”牌口香糖已过期两个月,当事人承认其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责令商家将过期口香糖下架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贰仟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药房仍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口香糖,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