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上某手机维修服务中心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售价4088元,当时商家承诺支持三网通,现在使用不了,王先生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遂拨打花山区消协投诉电话请求维权。
花山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商家负责人取得联系,调查核实王先生反映的情况,经调查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商家进行《消法》《条例》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最终,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部新手机,消费者支付更换费用400元。
本案中,因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当时商家承诺支持三网通,但实际不能使用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可选择性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