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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重复收取燃气安装费 656户住户获退款98万余元

2015-01-20   来源:阜南县消协   作者:郑刚 侯林   浏览:5247

小区重复收取燃气安装费 656户住户获退款98万余元

2015114,某小区住户付先生在县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办理了2300元的转账手续。致此一起历时近一年的群体消费投诉案终于落下帷幕。某小区开发商因重复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在消协等部门的艰辛调解下同意退款,656户住户获退款9844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访开发商按照协议积极筹款,113退款全部到位。消协及时发出退款通告,安排专人办理退款事宜。

1、住户看电视得知开发商重复收取了燃气费。

2014年初,阜南城区某小区有住户在看电视时,看到一则“关于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的专题报道,电视中播放的外地一小区开发商在住户入住时收取燃气安装费,违反了“商品户一价清”政策,是重复收费行为。

电视播放的所谓“一价清”,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和经营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20079月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凡是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第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入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一发建设成本中,不得在房价外另外收取。”

看到这则报道后,联系到本小区在入住时开发商也收取了“燃气安装费”每户2300元的情形,大家迅速自发地组织住户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电视报道与本小区发生的事情相同,是开发商重复收取了他们的“燃气费安装费”。于是他们联合在一起开始了投诉。

首先他们找到了开发商,要求退款。开发商否认重复收取,不予理会。随后他们开始到政府部门投诉。由于不知道反应的问题属于哪个部门管理,他们先后到过政府信访室、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反映应情况,最终县物价局依据职能接受了投诉。

2、物价部门认定开发商违反了“一价清”政策。

517县物价局接受投诉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是走访听取了部分小区住户的意见及要求;二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复印了住户交纳的“燃气费”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书;三是安抚住户情绪,引导住户推选出三名代表负责投诉,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合理有效地疏通投诉渠道;四是对小区开发商进行调查走访,调取并复印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以及向某燃气公司支付燃气安装费的明细账、相关电汇凭证;五是听取了小区开发商的陈述申辩。

小区住户在电视中看到的,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的规定,在20115月阜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和阜南县物价局、房产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县商品房价格行为的通知》也有同样的规定。

经过调查,依据省市物价部门上述文件规定,物价部门初步认定该小区开发商违反“一价清”的规定,在房价外另外收取燃气费。但在案件的调解中,投诉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分歧很大,双方针锋相对,矛盾尖锐,调解无法进行下去。物价部门遂将投诉转办给县消费者协会。

3、消协受理投诉,深入调查。

87,县消协接手了投诉案。由于事发到案件转移已过去8个多月,住户们耗费了不少时间,跑了多个部门,意见很大,身心俱惫,但肝火上升,几乎达到一触即爆的程度。他们对于案件转办消协,消协能否为其挽回损失持怀疑态度,表示如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将进一步到上级部门上访或邀请媒体介入。

消协人员在倍感压力的同时深感责任重大。县消协迅速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展开调查。一是认真审阅材料,熟悉案情;二是调阅有关政策法规,核实处理依据;三是约见住户代表,核实相关收费单据、合同、凭证等书证;四是与物价部门原调查人员交谈商量案情,寻找打破僵局的办法;四是全面了解该小区建设情况,在物价部门调取了开发商报备的《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材料》、《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备案表》、《明码标价书》等材料;五是全面梳理推敲案情,重新收集补证证据。走访了第三方----某燃气公司,调查当时燃气施工建设情况,并调取了该燃气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管道安装合同》。

通过以上种种方式调查得知,该小区在建设中,分成一、二、三期开发建设。通过对开发商自报的备案材料仔细查看,第三期开发的496套住房销售价格中已含燃气安装费。《明码标价书》在列举的“销售价格中含有与住宅相关的基码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16项选项中,明确在“燃气管道预埋”选项中标有“有”字。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室内主要设施”也标有“燃气”项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开发商哑口无言,不再坚持第三期工程没有重复收取燃气费的争论。

问题的焦点集中的第一期、第二期住宅上。开发商坚持原来的辩解,说由于前两期开发时间较早,当时阜南县城尚无燃气公司,所以建设图纸中没有设计建安管道,其费用没有列入建筑成本。管道燃气安装是后补工程,当时与燃气公司签有《管道燃气安装合同》。

按照开发商的说法,消协人员查看一、二期报备的备案材料,但是材料这部分内容没有填写,无法确认是否将燃气费纳入成本核算。备案材料虽然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但在《管道燃气安装合同》中却明确写明了开发商付给燃气公司的“燃气安装工程费计入建房成本”。

本来是想用《管道燃气安装合同》来证明自己所说的“燃气安装费没计入工程成本”,但是合同的内容却是否定了自己的观点。开发商解释说,合同是这样写的实际不是这样执行的,当时未能进行严格审查,自己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

4、多部门联手,投诉终获解决。

查清事实后,县消协着手调解。鉴于此案属重大群体投诉,案值较大,涉及面较广,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消协专门向县政府提交了情况报告,并提请县政府召开县法制办、住建局、房产局、物价局、民法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协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情况,明确案件事实和性质,并形成协作机制,共同解决问题。

县消协多次召开调解会,邀请双方坐下来交谈,以备案材料列明的事实为基础,以国家政策规定为依据,宣传法规、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同时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维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原则,本着当事人双方互让互谅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双方达成多轮协商后,1117,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是认定开发商对小区第三期86户,管道燃气安装费重复收取,予以全额退款,计197800元;二是认定开发商对小区第一、第二期570户住户,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存在合同审查不严的重大过错责任,给予60%退款,计退款786600元。共计退款656户,总金额984400元。

(阜南县市场监督局 郑刚、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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