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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境外旅游须“七要”

2015-10-08   浏览:3086
 

近年来,随着境外游的大幅增长,境外旅游服务的投诉和纠纷也不断增加。主要表现在一些无境外旅游资质的所谓旅行社擅自组团,然后拼团给其他旅行社;以低团费吸引游客参团,旅游途中增加许多隐性消费项目;对年老年少的游客加收团费;境外游成了购物游,购物场所以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等等。

    与国内游相比,境外游因为语言不通,法律、风俗不同,消费者对于旅行社的依赖性更大,也更容易上当受骗。在人生地不熟的境外,遇到侵权行为也往往敢怒不敢言,而回国后又会因种种不便难以维权。

十一国庆节即将到来,又迎来旅游的黄金假期。在此,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十一”期间在选择境外旅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谨慎对待低价游对于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线路,消费者在选择出境游时要谨慎甄别。根据投诉来看,部分旅行社存在隐形消费或在特价游过程中强制消费情况。因此,消费者在参团时切勿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旅行社资质、消费者评价、行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等多方面进行衡量比较。

二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团费所包含的项目、具体行程安排以及购物次数、自理费用项目等内容。一些旅行社合同中服务项目、服务范围表述较为笼统,而后期旅行过程中则存在一些自费项目,往往在旅行过程中引发纠纷。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查看合同条款,注意其中的旅游服务内容是否具体,旅行社如果违约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等。对因不可抗力中断的旅游,合同中应注明解决办法,在支付团费、保险费后还应索要正式发票。

    三境外购物要谨慎。在境外旅游购物时,对于导游的劝导、商家的宣传和口头承诺,消费者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在购买贵重物品前,要事先充分了解产品特性是否符合自身需要,避免冲动消费;在购物前要仔细挑选,多看几家,了解基本的性价比,不要仓促购买,特别要防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购物后,要主动索取购物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四要注意购物莫超额。消费者在境外旅游购物时,既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也要参考入境免税限额,尽量在限额内消费。如果超出限额,需要在入境时如实申报并补交相应的关税。相关税务信息,消费者可以在海关网或拨打海关服务热线12360查询。

    五要注意境外消费勿忘退税。一些国家和地区为鼓励境外游客消费,对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物品实行退税政策,消费者切记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办理退税。

    六要注意谨慎选择导游代购。在境外旅游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亲自参与购物的全过程,不要轻易委托导游或他人代理购物,确需导游代购时也要主动索要购物凭证。因代购涉及环节较多,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价不符实、质量缺陷等问题,需要导游协助办理修、退、换货时,往往费时费力。同时谨防个别导游趁机推荐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注意权益受损要及时维权。消费者要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发现商家或导游存在强迫购物、以次充好、欺诈消费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收集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依法主动维权。必要时,请求我国驻外机构协助,或在回国后立即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1:陈女士不久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途中导游将他们带到一家珠宝公司。珠宝公司导购小姐给他们推销各种首饰,并说如果不放心,可以去鉴定。陈女士信以为真,便买了近3千余元的金首饰。回国后仔细察看,觉得颜色、质地都与当时介绍的不同,于是送到检验机构鉴定。鉴定结果系假冒商品。再一看购物发票,不仅没注明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而且连产品名称也是简称。

案例2:近日,消费者王先生花了4300元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游。销售员口头介绍报名费中有600元是指定消费,但到泰国后,指定消费的金额则变成了最低1480元。王先生回国后找到旅行社询问,但其给出的解释是,合同内写明了指定消费金额为1480元,王先生才发现是自己在签订时并没有认真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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