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消费者协会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起的消费纠纷。繁昌县一个12岁小孩瞒着家人,私自到芜湖市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其父亲邓先生发现后向店方提出退货处理的要求,而店方以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断然拒绝。双方发生口角争执,邓先生就拨打12315热线求助。
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店方承认当时小孩购机时并没有家人陪同,且导购员未询问小孩购机是否经过家长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2岁的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千元手机,属于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行为,即使实际购买行为已经产生,也只是构成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其家人即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无效。店方在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邓先生提出退货的要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店方经教育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妥,主动联系邓先生向其道歉并让其来店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