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陵县消协接到一起关于手机多次维修拒绝更换的投诉,王先生称他于8月15日在南陵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使用不到两天就出现了发信息死机,通话声音时有时无的现象,于第三天拿到该店与老板协商要求换机,当时该店老板称按照三包规定我只能给你维修,王某就同意让老板拿去厂家维修,一星期后王某去取手机当时使用是好的,不料第二天手机还是出现了以上所说的情况,王某再次跟老板协商更换手机,商家最终还是以二次维修作为理由拒绝了王某,无奈王某只能硬着头皮给他维修,几天后王某再次取手机时,使用不到几天又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并且还有以前没有出现过的故障,当他第三次找到该店老板时,对方还是以维修为由,拒绝更换,王先生很是恼火,遂电话至县消协反映该情况。
接到王某的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很是重视,立即电话与双方联系,希望两人能到场协助调解。第二天双方到场后,消协工作人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和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之规定进行调解,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和国家对手机“三包”的规定。被投诉方以其履行“三包”规定中维修职责并愿意继续维修其手机为由,对投诉人要求更换手机提出异议。投诉人认为经多次维修,问题仍未解决,再次维修已无大多意义,坚持要求更换手机。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为投诉方更换一部该品牌手机。投诉方称以后如果有亲戚或者家人需要买手机的还会去该店购买,双方握手言和。
这是一起案情简单的通讯工具类纠纷案例。案情明晰即由于手机质量问题,经过多次维修无果。只要双方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协商即可解决,但由于消费者对《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熟悉,而被投诉方又是南陵县知名的通讯公司,店大欺客,造成了本该有章可循事情变成了一起消费纠纷。作为经营者,应该从上至下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不因自己掌握的资源、信息优势,而刻意隐瞒或曲解货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规定;而最为消费者,应加强学习,掌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规定,提高自身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