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日,市民王女士花了1600元购买了某品牌热水器,保质期明确规定的八年质保。今年八月份,王女士到外地旅游,8月12日家人在使用热水器时,发现热水器漏水不能使用。于是拨打该品牌的售后服务,但是,购买热水器的发票被王女士收了起来,家人没办法找到。售后人员到了王女士家中,王女士的家人只知道热水器是2010年购买的,不能提供发票,维修人员告诉王女士的家人,该品牌热水器在2010年10月前销售的享受三年质保,10月以后销售的有六年质保,有八年质保。现在王女士家人手里没有发票,只能视为三年质保,不能享受免费维修,对于王女士家的热水器,要是付费维修,维修费要几百元。
王女士家人觉得自己的热水器用了几年了,再花几百元维修还不如购买一个新的热水器。八月份天热,必须每天使用热水器,于是,王女士家人当天就又购买了另一品牌的新热水器。
待王女士旅游回家后,找到当年购买热水器的发票和质保卡,发现自己的热水器是2010年10月3日购买的,而且保修单上明确写明八年质保。王女士认为维修人员以2010年10月为临界点介绍保修时限,明显是在推诿责任,因为自己不在家没有发票和质保卡,故意忽悠家人不予维修或者要求付费维修,自己的热水器在保修期内应该享受免费维修,现在不仅没有维修,还导致家人另外购买热水器。给自己造成了明显的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蚌埠市消费者协会在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首先和该热水器的售后服务取得联系,确认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售后人员在处理问题上存在过错,在消协的协调下,该热水器售后和总部取得联系,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按照商品价格的0.05%每天的折旧率给王女士进行赔偿,从开票日起到王女士投诉之日,最终,赔偿王女士198元,王女士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