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来到秋浦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在城区某家具专卖店购买了一张折叠桌,用了不到2个月的时间,该折叠桌的桌面板材就出现了突起,不能合拢折叠。王女士遂前往专卖店要求店方维修或更换遭拒。秋浦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随即与店方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王女士认为该桌面在短时间内使用就出现了板材突起现象,一定存在质量问题。而商家则表示桌面出现的损坏不是质量问题,一定是你在使用时不注意人为造成的,不予维修,更不可更换。双方各持已见。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指出,该桌面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商家应当实事求事去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不能以“人为造成”的说法来推卸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王女士退货。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购买折叠桌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遭拒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王女士购买的折叠桌的桌面板材出现的突起、不能合拢折叠的质量问题存在,商家拒绝换货,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应当受到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消费者王女士要求换货,是符合“三包”条件及退换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