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刘先生拔打12331投诉电话,称其在城区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箱六瓶装的某品牌白酒,在家中宴请宾朋。当刘先生和朋友高高兴兴地举杯畅饮完一瓶酒后,拿起第二瓶酒时,却发现是个空瓶。他们随即对剩下的酒瓶挨个查看,结果又发现了一瓶几乎是空的。于是,刘先生带着两个空的酒瓶来到商家,要求商家赔偿遭拒。贵池区消费者协会秋浦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查看了相关票据并对酒瓶进行了查验,确定两瓶酒的酒瓶无裂缝,瓶盖也完好无损,未发现其他异常。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销售商,向其说明投诉情况,告诉他如果问题是由生产商造成的,那么销售商有责任联系生产厂家解决。该销售商随即联系了白酒生产厂家,要求派员处理问题。经厂家人员查看两瓶空酒瓶后认为,出现上述现象,有可能是在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中,酒瓶出现砂眼,也可能是瓶盖密封不严导致渗漏。销售商对此表示也很无辜。经过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悉心调解,耐心细致的向消费者和经销商(厂家)讲事实摆道理,讲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厂家)应履行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委托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一件(1箱*6瓶)该品牌白酒,消费者非常满意。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购买的某品牌白酒中是空瓶,要求赔偿遭拒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某品牌白酒中有两瓶是空的事实存在,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厂家,都有责任解快好问题,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结果。如果问题是由生产商造成的,那么销售商有责任联系生产厂家解决。对于刘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