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池州市>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以旧换新”购新电视 “货不对板”商家退款

2015-09-09   浏览:1712

8月14日,消费者章先生来秋浦消协分会求助,称其在池州城区某家用电器专卖店“以旧换新”购买了一台TCL26吋电视机,回家打开包装盒发现该电视机只有24吋。章先生随即电话向经销商讨个说法,要求给予退货遭拒。贵池区消费者协会秋浦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现场对章先生购买的电视机规格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消费者杨先生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销商认为该电视机包装盒上标明的规格是26吋,不知内装电视机只有24吋,自已不知情,出此差错是厂方的责任,同意给予更换,拒绝退货。鉴于此投诉事实,工作人员依据《消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耐心的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同意给予消费者退还购机款、旧机折旧款和路费共计人民币790元。至此,这起消费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以旧换新”购买的电视机规格不符,要求退货遭拒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本案,消费者“以旧换新”购买电视机时双方已确定规格,并按此规格付款,商家不应出售不合规格的电视机给消费者不论从什么角度考虑问题,商家都应该积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因此,消费者对本案的调解是非常满意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