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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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重复交易 消协调解获赔

2015-09-01   作者:汪冬青   浏览:3411
 

近日,消费者章某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声称其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人民币35000元在绩溪某房地产公司购买附属房一间,当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销售人员在发票上还标明着“某小区附属房31-19号购房款”,可在其8月1日去使用附属房时,发现附属房已被他人使用。于是前往房地产公司了解情况,原来开发商工作人员已于6月28日已将附属房卖给了纪某,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现又将附属房重复卖给了消费者章某。章某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可开发商一直拖延,迟迟不予解决,章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绩溪县消协投诉,希望问题能得到解决。 

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立即联系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应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双方于2015年8月16日到消协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房地产销售公司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将已经销售给章某的附属房重复卖给了另一个消费者,章某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订立的书式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单方变更或解除。对于这起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消费纠纷,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消费者章某同意将原先选购的附属房31-19号换至对面的31-24号,开发商给予消费者一次性8000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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