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是某品牌手机的用户,“三包”期内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找到手机售后维修,售后要消费者出具购买发票,因手机系消费者朋友所赠,消费者没有相应的票据,售后便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手机是否在“三包”期限内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免费维修。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解。我会分析认为,虽然消费者不能提供手机购买票据,但是并不是没有其他办法确定“三包”期限起算时间。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据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到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经过查询,本案中消费者的手机IMEI串号显示该手机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份,根据上述规定,生产日期+90天为“三包”期限起始日,而手机整机“三包”期限为一年时间,则该手机仍在“三包”期限内。在“三包”期限内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手机,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过我会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免费维修手机,消费者表示感谢。
在此,我会提醒手机经营者,要全面严格的依据《消法》和“三包”等相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进一步加强增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留好证据,及时向工商、消协等相关部门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