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省、市工商局工作安排,颍州区消费者协会认真学习《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建议稿),对照修订建议稿,广泛征求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监管工作人员的意见,汇集综合,提出建议。
根据实际,从实用性、可操作性出发,对修订稿中 “消费者的权利部分“的“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经营者的义务部分”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九条、八十条” 提出了建议,特别是对修订稿的第八十四条有关农资方面的内容过于慨括、笼统,不便操作,建议能否:参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出台农资方面专项的《安徽省农资消费争议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