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陆女士来到合肥市消协投诉,她14岁的女儿在瞒着家长的情况下于本月5日独自到宿州路某商场购买了一部三星手机,价值858元。后来陆女士发现了该手机,并向女儿表示其坚决不同意孩子购买手机使用,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因情绪激动将手机摔在了地上,造成手机屏幕故障无法显示。陆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审查义务,随意将手机出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是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便找到商场要求解决此事,但商场以手机售出没有质量问题,且是自愿购买行为而拒绝消费者的要求。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召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调解。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认为:本案属于未成年人消费纠纷,虽然《消法》未就未成年人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女士的女儿只有14岁,却背着家长花费800多元购买手机,该消费行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并且事后也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陆女士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但考虑到手机已经受损,无法原物返还。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商场为陆女士免费维修手机,保证手机可以正常使用。
市消协认为,虽然每一位公民都是消费者,但其法律责任应有差异。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为此,市消协提醒未成年人消费时各方应留意以下几点: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不仅购买手机需要得到经营者的引导,而且在办理手机电话卡时,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也应该审查办卡者的真实身份。如果发现对方是未成年人,办卡时就必须要得到其监护人的签字同意。只有由手机经营者和通信部门工作人员双重把关,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当未成年人上门购买贵重物品时,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市消协同时建议家长在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