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和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现场)
用某物业公司张女士的话说:“消协真不愧是为民办实事的维权卫士啊,经过这次调解案例,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和理解消协的维权工作,打心眼里信服了你们啊!”
话从2015年6月23日太和县消协接到某小区李某、董某、陈某等14位业主的群体投诉说起,投诉反映其所在小区物业4月22日上午发现输水管道漏水,总水表显示当月用水指数85416吨相比3月份总表用水指数49500吨多35916吨,水费达93381.6元是以往月水费的30多倍。此次漏水产生的水费数额巨大,小区户主开发商李某未及时缴纳,供水公司催缴未果,对小区停水处理,造成业主不满,不满原因是业主的分水表正常不受漏水影响,且按时向某物业公司缴纳了水费。迫于停水压力,5月22日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各拿出10000元交了4月份部分(7692吨水)水费,剩余75992元水费再无人承担。供水公司再次停水,引发小区业主群体投诉,诉求:“公用管道漏水,谁之过?请求依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县消协接到该起投诉后,立即向某供水公司了解情况,并要求某供水公司对某小区保证正常供水,以免引发群体不安定因素。为使这起纠纷及时调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消协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某供水公司、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三方负责人召开座谈会,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分层次进行摸排核实,县消协采用面对面调解、背对背座谈的方式,向某供水公司、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某小区输水管道漏水争议焦点向被诉人、第三人阐明,指出作为供水公司应优先考虑用户需求,不能盲目停用户的水。作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应保证输水管道质量,输水管道漏水产生大额水费应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不该消极面对,影响业主用水。作为物业公司应经常巡查水表,要尽物业监管责任。找到问题的症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供水条例》相关规定,向被诉人、第三人释法明理,使其明白各自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经40多天的努力,县消协将该纠纷厘清了眉目,于8月4日在县消协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开庭公开调处。业主代表、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物业负责人到庭参加调解。在调解庭上,投诉人宣读投诉书,陈述投诉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第三人对对投诉书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首席调解员对投诉争议焦点和调查情况作了阐述;投诉人、被诉人、第三人针对本案进行辩论;县消协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庭调;四方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当庭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纠纷争议总标的95992元,某置业公司自愿承担5万元;某物业公司自愿承担1.5万元(含4、5月份正常水费);某供水公司自愿承担3.0992万元。一起小区管道漏水纠纷引发的业主群体投诉案,在太和县消协的调处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