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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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非处理品,三包责任要履行

2015-07-27   作者:汪冬青   浏览:3616
 

2015722日,消费者程女士在绩溪县某服饰购物广场购买品牌皮鞋一双,穿了没几天后就出现了严重的表皮脱落。程女士找到该服饰购物广场的负责人协商,要求换货。商家以该鞋子是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换货。程女士认为该鞋子没有标明是次品或处理品,应该承担三包责任,于是找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请求给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经调查核实,鞋子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打折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的降价促销活动,降价销售的商品是正品,其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次品或处理品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商家也没有告知“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不能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换货。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后,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购物广场为程女士办理了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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