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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面膜有隐患 购买使用需谨慎

2015-08-03   来源: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430

自制面膜有隐患 购买使用需谨慎

【案例简介】

    2015年6月5日消费者许小姐来我局投诉,称其2015年4月29日通过手机QQ上网聊天购买了一款自制面膜,用了一时间后脸开始过敏,红肿脱皮,联系卖家要求退货赔偿遭拒,且对方直接把她拉到黑名单,电话不接,无奈之下来我局投诉。

【查办过程】

    接到投诉后,我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给被投诉人,告知对方情况后,对方以“我很忙”为由直接挂断电话经查询,该卖家根本就没有在我局登记注册。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找到对方,因对方后来更换号码,且投诉人并不了解其情况,连姓名都有误,让查办工作隐入僵局,最后通过公安系统找到该卖家。

    经我局投诉举报中心调解于2015年6月19日就双方赔偿方面达成和解。2015年6月19日本局投诉举报中心将被投诉人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移交我稽查大队处理。

【违法事实】

    经调查,双方均用手机在网上通过QQ聊天,被投诉人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向投诉人销售自制面膜1组,该面膜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共收取1500.00元整。据被投诉人交待,该款销售的面膜是其本人自制使用,觉得使用后效果良好,通过手机QQ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向投诉人销售自制面膜1组并收取1500.00元整。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首次销售行为,此前仅供当事人自己与家人使用。

【法律适用】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 产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 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 到 3倍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处理结果】

    1、经我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被投诉方退还许小姐购买面膜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由被投诉方赔偿许小姐因使用面膜发生过敏问题的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责令被投诉人停止销售自制面膜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500.00元,罚没合计6000.00元。

【案例评析】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模式,多数没有经过微信平台认证,消费者无法掌握对方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且微商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网购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是私售行为,交易时更不会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对方收了钱不发货,或者是发的货和看到的货不一致,因为没有证据,买家很难维权。本案例中,买家收货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因找不到对方而难维权。因此,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产品,要格外小心。

    那些在网上销售自制的美容产品,虽然商家宣传的效果显著,但事实上,这些自制的美容产品,包括打着“祖传秘方”牌子的,其成分、产地、保质期、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必要信息大多缺失。简单地说,就是“三无”产品。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对此,我们建议消费者网络或朋友圈购买商品时,买主至少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卖家身份等作为凭证,以降低购物风险,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应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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