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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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不兑现 消协助维权

2015-07-28   来源:原创   作者:朱娜   浏览:3324

201579日太和县消协接到周女士的投诉称,2014524日她交给某建筑工程公司5000元合同定金,参加该公司举办的装修抽奖活动,并抽到一等奖,奖品是某品牌抽油烟机、燃气双灶和鞋柜各一套。她当场要求将奖品带回家,某建筑工程公司人员称会稍后将奖品送上门,却一直未送。20149月底,因房子出售不装修了,找某建筑公司人员多次协商,希望领取奖品,但都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太和县消协接诉后,立即联系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范某。范某对周女士的说法表示认同,但他提出奖品是中奖者装修施工后才予以兑现的,周女士一直未进行装修施工,所以奖品不予兑现。周女士认为她交给某建筑工程5000元合同定金后并未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正式的装修合同,某建筑工程也未主动联系过她。现在她的房子已卖给别人,不可能再装修了。定金可以不退,但奖品应该兑现,因为定金合同上并未写明装修施工后奖品才兑现。对此,范某承认该定金合同约定不清,存在漏洞,对周女士的投诉要求,他会向总公司汇报、申请。

在县消协组织的再次调解下,范某称,经向总公司申请,可向周女士提供某品牌抽油烟机、燃气双灶,但提供不了鞋柜,因为鞋柜是开工后才赠送的,而且总公司已经没货了。周女士认为既然奖品里有鞋柜就该提供鞋柜。双方当事人争议不下,县消协工作人员向其摆事实说道理,宣传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5000元定金不退,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周女士提供奖品某品牌抽油烟机、某品牌燃气双灶和鞋柜各一套,双方和解。对此调解结果,周女士表示很满意。

这是一起因装修抽奖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开展装修抽奖活动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周女士奖品兑现的条件是“装修施工后”并写入定金合同,不该向周女士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按照定金合同约定向周女士兑现奖品。

太和县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参与抽奖活动时,一定要搞清楚奖品兑现是否有条件,具体条件是什么,切莫贪小便宜,因小失大。交付定金时更要审慎,因为交付方单方违约,定金难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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