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接消费者余某来我消协投诉称:其7月4日晚21时许和爱人带着儿子(4岁幼童)在我县华润超市购物,购完物后,爱人带着儿子乘扶梯离开,儿子坐在超市购物车前面的儿童专用座位上,在购物车还未停靠安全地面时,购物车突然翻倒,儿子身上多处出现淤青,并大哭下体疼痛。
出事后,经与当事人和超市部门主管人员沟通,双方以父母未监护到位和超市方乘坐扶梯未明确具体的安全警示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遂向我会进行投诉,经我会调查、调解,事实情况属实,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由于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大型公共场所来说,超市应该要保障进入场所人员的安全,而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有一定责任,虽然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本着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秘书长檀晓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于7月16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华润超市给予消费者800元经济补偿(其中500元现金用于对受伤儿童的检查费用,300元的营养品用于慰问)。后续双方就此事不再发生争议。最终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