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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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无3C,消协调解获赔

2015-07-24   作者:明光市消费者协会 杜瑶   浏览:3420

近日,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买的玩具车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引起的纠纷,明光市某超市赔偿消费者损失共500元。

2015年7月16日下午消费者李某来到明光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7月16日上午在明光市某超市购买儿童玩具车两台,购买后发现该玩具车无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和生产厂家,由于无3C认证,国家规定禁止出厂销售,因此属于不合格商品。要求进行退货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进行赔偿。但是到超市服务台后,服务台工作人员拒绝进行赔偿,遂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查看了该玩具车,确认该玩具车确实没有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和生产厂家,随后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超市经理,并且组织双方在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解。后经过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随后超市赔偿消费者李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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