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家住天长市区的胡先生在某小区新开超市购物,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一袋标价为6.5元的正祥牌香酥鸡翅已明显霉变,随即提醒收银员将霉变鸡翅下架,但该超市负责人未引起重视,仍继续销售,胡先生无奈将该霉变的真空包装鸡翅买下,向天长市消协投诉。
接到胡先生投诉后,我协非常重视,立即联合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从胡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及实物来看,其所称基本属实,该鸡翅从外观看已严重霉变,由于超市管理不严,导致顾客多次反映鸡翅霉变问题未予重视,仍在货架上销售。随后经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赔偿胡先生500元。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天长市消协移交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依据相关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一袋霉变的鸡翅,反映出该超市管理上的缺失,同时,对食品安全问题也缺乏足够的重视。超市在货架上公然销售变质食品,属欺诈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一袋鸡翅的三倍价款不足500元,超市应当赔偿消费者胡先生500元。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通过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看食品的外观是否正常,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情况,购物时记得索要并保留消费凭证。另外也敬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如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