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在交预付款时都分不清“定金”和“订金”,而实际上“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固镇县一位消费者参加了固镇县城某灶具店开展的促销活动,并为其促销的优惠所吸引,交了预付款。后来又改变主意,找店方要求退款,但店方对其要求不予理会。于是,消费者来到固镇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通过与消费者的交流,并查看了其提交的订单,了解了事情的缘由。原来消费者被店方的促销优惠力度打动,未多加考虑,便交了预付款,订单上注明是“定金”。消费者未搞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殊不知,二者虽然读音相同,但法律意义却是迥异。县消协工作人员告诉消费者,因为其交付的是“定金”,除非店方违约在先,否则所交的钱款难以讨回。
依据相关规定,关于“定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至于“订金”,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也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固镇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要看好样品,交预付款时,不要相信销售员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在票据上注明商品的价格、款式、规格、颜色等等,要看清票据上是“定金”还是“订金”,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