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月6日下午,消费者朱某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元月1日在一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690的爆竹办喜事,当日燃放时,一爆竹在手中炸裂,炸伤了左手,手指及手掌红肿厉害,有几处还裂开了口子,疼痛难忍,立即前往当地卫生院治疗,清理伤口、打破伤风针、拍片,经诊断为轻微炸伤,共花去医疗费679元,直至元月6日,左手仍红肿的厉害,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于是6日上午去找该爆竹销售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要求人身伤害赔偿,不料遭到商家的拒绝,不但不承认爆竹存在质量问题,还埋怨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时可能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消费者既伤身又受气,一怒之下,投诉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希望县消协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电话联系了该爆竹销售公司的负责人,确认消费者朱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在燃放爆竹时消费者无违规操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爆竹销售公司在销售爆竹时,没有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没有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消协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耐心调解,最终使爆竹销售公司的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支付消费者朱某一次性3000元的赔偿,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