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消费者纪某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声称他于2015年3月5日在绩溪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手机一部。短短三个多月了,手机出现了一次无法充电和两次黑屏三次故障,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于是找到商家协商想换一部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商家以“能不能换货是厂家规定的,作为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换货的义务”“没有维修记录,且维修次数还不足三次”等理由推脱,声称该手机不符合换货条件,只能继续维修。消费者几次沟通无效,无奈之下,找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查看了购机发票及售后服务卡,确实维修了两次,但没有维修记录,于是现场查看了消费者所买的问题手机,与经营者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认定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约定争议双方于6月22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之规定进行了调解,对经营者详细讲解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向其阐述了做好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经营者还应该尽到要求维修站客观、正确地填写维修记录这一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从而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给消费者换了一部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因此,我们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的商业道德,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