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李女士为其老公在太和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男士品牌运动鞋,价值399元。当天,李女士老公回家看到鞋,觉得样式不好看,希望换货。5月19日李女士到某专卖店反映情况,要求换货,某专卖店表示同意,为其开具了399元现金券。李女士将现金券放裤兜里洗衣服时忘掏出来了,想起时该现金券已被洗烂,无法辨识。李女士带着洗烂的现金券到某专卖店要求换货时,遭到拒绝。
像李女士这样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消费凭证没留好,发生消费纠纷时造成维权困难。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凭证,消费后要留好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消费凭证是有力证据。